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候学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6民初1934号
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尹海彬,经理。
被告: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薛龙道,经理。
被告:候学峰,山东省日照市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候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993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候学峰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9939.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筱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