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444号
原告:唐守义。
被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告:***。
原告唐守义与被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