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水,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9号南楼二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菅文利,董事长。
被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回对被告德州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