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4453号
原告:***。
被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柱,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