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3829号之二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虞方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39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61709390033111153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账号80×××××存款、威海市商业银行账号29×××××存款共计41539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