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1140号
原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虞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8日。
被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州市德城区小江南快乐餐厅,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155号。
经营者:**。
第三人:德州市德城区末家味道饭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办事处新湖北路31号。
经营者:***。
以上两个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
以上两个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德州市德城区小江南快乐餐厅、德州德城区末家味道饭店、**、于恩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