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䱱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山***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磊。
被执行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行营业部的账号:7130********存款155480.76元,实际冻结2531.4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2、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号:8093********存款155480.76元,实际冻结493.9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3、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都支行营业部的账号:7130********存款155480.76元,实际冻结14158.0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连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