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262号
申请人: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西宗村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MU6HHX4。
法定代表人:周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贞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鸿瑞花园1号楼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NRHUG9G。
负责人:王兴广
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99414344。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5万元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万元存款或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