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259号
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西宗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贞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滨河家园沿街楼**/div>
主要负责人:冯浩磊,总经理。
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苹果园路南iv>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7元,由原告庆云县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