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265号
原告: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大道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跃,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贞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鸿瑞花园**楼**201/div>
负责人:王兴广,经理
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苹果园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云新兴路分公司、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申请费2520元,由庆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淑杰
人民陪审员  张海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