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3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霞,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江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713xxxxx01163存款1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