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恢97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广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双塔镇双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广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大连广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0000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025元(未交)。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72.12元,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