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光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新光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新光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财神庙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武继飞。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蒙古族,住通辽市。
原告***被告**、内蒙古新光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乌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