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4034号
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3093元,按减半收取11546.5元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1546.5元。。
独任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