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4031号之二
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41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117599192M。
法定代表人:于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铁,男,1978年
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女,1980年8
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
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618737D。
法定代表人:王存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景坤(),男,1989
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树村前店屯16号。
被告: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49983K。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楠、张一惟(实习),系北京隆
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1.5元,减半收取1820.75元,由原告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歆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波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