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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668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辽宁盛京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于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辽宁盛京勘察研究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3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3)辽0113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测绘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前,被上诉人就通知上诉人为沈北**项目的勘测定界和规划定桩等项目提供测绘服务,实际履行过程中由被上诉人的下属职能部门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负责与上诉人进行工作对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系该项目的对接部门。上诉人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对沈北**项目的勘测定界和规划定桩等项目提供测绘服务。上述项目竣工后,上诉人出具测量报告,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工作人员**等亦签收。上诉人与自然资源局沈北分局工作人员**已对上述项目测绘费用进行确认,测绘费用共计842,811.59元。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该笔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至今为止,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测绘费用,特诉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费用。2023年3月21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协议属技术服务类合同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对技术服务类合同性质认定存在错误。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根 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案涉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而是承揽合同。2.本案案由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按照最高法院对“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理解与适用》,该款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上述6项承揽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也属于承揽合同的标的。故本案案由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起诉人存在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2811.59元及利息70526.5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据上诉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起诉材料,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3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鹤 审判员  汤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姣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