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执异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9374R。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帆,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杜进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66066。
被申请人:杜进山,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A座23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作终结执行处理。因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杜进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执行和解协议、(2018)云0114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共计5390803元,支付方式为:2018年12月21日前支付500000元,1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1月4日前支付1000000元,1月11日前支付1000000元,1月18日前支付1000000元,1月25日前支付1390803元。二、如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则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到期及未付款项。三、如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则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就未按期支付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四、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54元,减半收取计26277元,由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云0114执167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将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19)云0114执恢77号],并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杜进山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第六条:“杜进山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如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直接追加杜进山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杜进山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照上述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系被申请人杜进山个人作出的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已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以及执行法院的认可,对和解协议的各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承诺。因此,在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追加杜进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杜进山为(2019)云0114执恢77号被执行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杜进山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0114执恢77号]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