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博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427号
申请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博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927.5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博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927.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账户名:云南博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4×××9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书记员 杨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