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含。
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含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军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含于2021年5月6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对申请执行人**含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含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含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2执恢16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
审判长 陈 鹏
审判员 李柏萱
审判员 左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天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