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保39号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路716号。
法定代表人:潘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新,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3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0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3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由于该案件已另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2执保39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
审判员 盖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