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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2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书记员 于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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