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丽媛。
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2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院印)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