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02执保559号
申请人:LINNA,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澳大利亚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所在地:通化市新华大街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
申请人LINNA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LINNA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48,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1,648,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8,000.00元(实际控制人民币10,770.2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富源小区X座X号门市,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富源小区X座X号门市。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XXXXX、XXXXX号车辆的车籍,查封期限2年(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申请人实际财产价值以1,648,000.00元为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左平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