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02执保660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
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人付**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泰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363.3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112.6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实际财产价值以2,350,000.00元为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左平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