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02民初265号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EH9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菜园村大水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5MGK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新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9880066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龙辰(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辰(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