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61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正辉,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4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密山,贵州本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尚水上城B-1号楼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廷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苏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告:朱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顺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朱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8元,减半收取3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 浩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宋俊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