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2406Y,住所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场工程建设部部长,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66027282P,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11执60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