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9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077788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8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369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科电气”)与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万捷重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1、给付货款及利息共计24439.3(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对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4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8甲6号,土地证号沈开国用(2003)字第**号以及坐落于该地上的房产,包括:综合楼4层,建筑面积2325.88平方米,房证号K160000549;厂房,建筑面积10774.44平方米,房证号K160000550;门卫,建筑面积47.56平方米,房证号K160000551,上述土地及房产有司法查封,我院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及房产。除上述土地及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虽有财产,但不能处置,2018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辽0191执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金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