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524号 申请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院一期1号楼3层1-301、1-302、1-3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5950********内资金2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3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天峰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230177.5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5950********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2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3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天峰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230177.55元。 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4171元,由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