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655号
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07778854,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中一航空总部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9354361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莫子山75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一航空总部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00元,减半收取1246.00元,由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