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市雨过铺石料熔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2503民初1803号
原告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函电力公司)与被告蒙自市雨过铺石料熔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料熔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罗正贵,被告石料熔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申请设备投入运营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按合同关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正常之日3日内付清余款的约定,付款方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余款。因此,原告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6年12月2日起三年内。原告于2019年10月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行为已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关于被告应否承担及如何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涉案《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没有被告石料熔剂公司法人签名和公司签章,但根据被告石料熔剂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署委托施工文件、参与并同意工程验收、向供电企业申请新设备投运等事实行为,足以认定其系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告有理由在涉案合同上签字人员的行为代表被告石料熔剂公司,故被告石料熔剂公司应按依法成立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石料熔剂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85000元,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8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酌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被告关于应由案外人承担工程款付款义务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蒙自市雨过铺石料熔剂有限公司新增250KVA变压器工程竣工资料》复印件一套中相关记载内容,能综合印证,证实被告石料熔剂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委托原告完成新增250KVA变压器工程施工,并参与施工中途相关验收、竣工验收、设备检测,及向供电企业申请新设备投运(申请投运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等事实,从而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等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记录内容,结合当事人陈述,能证实原告于2019年10月前后多次向被告石料熔剂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催要工程欠款等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搅拌站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被告蒙自市雨过铺石料熔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被告蒙自市雨过铺石料熔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文勃
书记员  陆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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