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晟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36号之二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xxxxx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燕、金智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xxxxxx。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B1楼B1055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贵。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云0114财保6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13(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岔街支行)内资金344966.7元。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13(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岔街支行)内资金344966.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