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楼2103、2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1714K。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123号浙商大厦14楼1403、1404、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7599182L(1-1)。
法定代表人:孙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3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强制执行,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