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公司作为甲方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202民初8760号
一、 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费106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14000元。 二、 驳回原告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于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丁跃宇
书 记 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