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577号之一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钱广春。
被告:南京华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南工大科技创新大楼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何菲,北京关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鞠 绮
人民陪审员  李江梅
人民陪审员  吴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