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208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果林村一组(南陈集砖瓦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飞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翎(特别授权),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钱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特别授权),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飞月新型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朱 衡
人民陪审员 鞠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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