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3701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绿地中心B座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19793J(1-1)。
法定代表人:郑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恒,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
法定代表人:黄启宏。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