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8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42号211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道办**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化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北岸长寿岭开发区北岸区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化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9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4.03元,减半收取为23842.02元,由上诉人广州鑫指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416.92元、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2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前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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