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
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1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440771。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彤,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