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 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1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440771。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彤,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