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2民初359号
原告:***,男,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