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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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安区。

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许涂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新其,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3号12号楼3单元362室。

法定代表人:明平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明平福,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许涂来,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其、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明平福、许涂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2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案款1096078元,缴纳执行费13361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其、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明平福、许涂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许涂来名下×××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实地控制,车辆登记手续本院已作查封处理。被执行人吴新其名下×××车辆未实地控制。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其、明平福、许涂来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7527.50元,发放申请人***544166.50元,13361元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就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的利息协商一致,给付申请人16000元。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02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案款551911.5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其、明平福、许涂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其、明平福、许涂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锦强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沈伟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苟娜娜
书记员吴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