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旅顺口区**建筑设备租赁处、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旅顺口区**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火石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2MAOWTAP008。
经营者:吴庆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思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67400206。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秀君,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审第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2125G。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天红,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大连旅顺口区**建筑设备租赁处(以下简称**租赁处)与被上诉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达公司)、吕秀君、第三人安阳市泰昌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经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案涉《**建筑设备器材租赁合同书》中被上诉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与被上诉人认可的比照样本的印章为同一枚印章。案涉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方是否为被上诉人?该节事实重审应予查清。二、上诉人**租赁处提供出库单证明租赁费的明细,重审时应对上诉人提供的出库单等履行证据进行质证,以确定实际租赁合同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旅顺口区**建筑设备租赁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劲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