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5民初2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住该县西堡镇西堡村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荣、乔占军,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3号12号楼3单元362室。
法定代表人:明平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1月13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退役军人,住该区平安镇古驿大道131号。
原告***与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各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9元,减半收取计64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拉浪华多
审 判 员 马 建 海
人民陪审员 韩 维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学 伟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