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5民初2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住该县西堡镇西堡村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荣、乔占军,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3号12号楼3单元362室。
法定代表人:明平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1月13日生,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退役军人,住该区平安镇古驿大道131号。
原告***与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各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9元,减半收取计64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拉浪华多
审 判 员 马 建 海
人民陪审员 韩 维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学 伟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