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6392号
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监理费637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间因被告原因又续签了三次《补充协议》。根据《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拖欠原告:1、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监理费183600元(2021年12月22日已开票);2、2021年11月监理费30600元;3、合同内15%监理费315000元;4、合同外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监理费用108000元(36000元×3个月),总计637200元。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以催款函方式和律师函方式书面邮寄进行督促,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只有诉诸于法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监理费637200元。
被告辩称,一、未支付监理费系原告原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在请求被告支付监理费前应当提交相关的工作记录表等文件证明其履行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理义务,但原告在提交的请款材料中缺少质量验收台账、工人工资发放承诺函、工人工资发放核查表、工班报备一览表、工作发放统计表、付款委托书等材料,前述文件均是关于施工质量、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文件,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补充提交,但原告至今仍未补充提交,被告在没有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合格履行监理义务的前提下,不可能向其支付监理费。
被告暂无须向原告支付其主张的合同内15%监理费315000元。根据《珠江科技数码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第五条第2项监理单位酬金支付第2点监理酬金支付的约定,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最终支付,中期支付将占监理费酬金的85%,余下10%将在竣工时结算,剩余5%作为保留金在最终支付时分阶段支付。目前该项目尚未竣工,原告此时请求被告支付该15%的监理酬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无须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以外的监理费用108000元。根据《珠江科技数码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第一条关于新增监理工期的约定,双方协商并同意增加监理合同工期16个月,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以外的监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珠江科技数码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原件各1份。
被告举证如下:
1.请款材料复印件1份。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业主、委托人)、原告(监理单位、监理人)签订《珠江科技数码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林场,建筑面积为166322.97㎡,监理范围为红线范围以内的建筑及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按4万元/月作为监理单位酬金综合单价,监理单位酬金=暂定合同工期×综合单价,本工程暂定工期21个月,暂定合同酬金总金额:4万元/月×21月=84万元;业主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84000元作为预付款,监理酬金的支付将分为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和最终支付,中期支付将占监理酬金的85%,竣工结算支付到监理酬金的95%,剩余的5%作为保留金在最终支付时分阶段支付,中期支付按季度支付;工程竣工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业主支付监理酬金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在28天内支付保留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业主工程要求,业主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支付保留金的50%;监理单位每次收取监理单位酬金时,须同时向业主提供单位工程所在地有效等额发票,否则业主可顺延支付;本合同的监理业务总工期(日历总天数)21个月,即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完成,非监理方原因造成监理工期超过21个月后免费3个月,第4个月起收取每月监理费用36000元;等等。
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监理合同工期暂定25个月,即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0年7月31日完成,每月监理费用为36000元,新增监理费用(含税)792000元(依据原合同第五条:前3个月免费,第4个月起收取每月监理费用为36000元,暂定本补充协议总金额:36000元/月×22月=792000元),工程款支付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执行;等等。
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约定增加监理合同工期暂定16个月,即自2020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11月30日完成,其中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为免费服务期,每月监理费用为36000元,新增监理费用(含税)468000元(依据原合同第五条:前3个月免费,第4个月起收取每月监理费用为36000元,暂定本补充协议总金额:36000元/月×13月=468000元),工程款支付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等等。
另查明,原告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讼合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的监理费用未付529200元,详见诉状第1-3点内容,第1、2点是按照85%计算的,第3点是涉讼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的监理费用的15%。
被告陈述:涉讼项目***栋在前两年已经竣工验收、***栋未竣工验收,目前是停工,停工时间不清楚,不清楚原告工作人员何时撤场;此前的请款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请款资料与被告证据1一致,被告已经多次要求原告补充缺漏的材料,但原告一直未补充提交。
原告陈述:涉讼项目***楼已于2020年竣工,***楼在2021年12月份因被告原因停工,原告的工作人员是在2022年2月底撤离涉讼项目;被告此前支付工程款时均是按原告提交被告证据1的请款资料进行结算的,原告从未接到被告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涉讼项目于2021年12月停工、其于2022年2月撤场。被告作为涉讼项目的业主,其主张不清楚涉讼项目的停工时间、原告撤场的时间显然有悖常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上述陈述,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停工时间、撤场时间予以采信。涉讼项目已停工,原告主张结算监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未付涉讼合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的监理费用529200元,而涉讼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请款资料,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请款资料存在缺漏故其有权不支付监理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该部分监理费用予原告。涉讼合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的监理费用对应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涉讼合同约定非监理方原因造成监理工期超期的则免费3个月、自第4个月起按每月36000元收取监理费用,故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免费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期间的监理费用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监理费用529200**原告,原告的主张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用529200**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0元,由被告负担454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