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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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东市平安区。
被执行人: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涂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涂来,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