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97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C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8号楼12层1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决纠纷,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案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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