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5民初9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