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5民初9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