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1953号
原告:北京通达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南**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通达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事顺公司)与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事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被告***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达事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告承包被告南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三营门东路168号。原告施工结束后,双方2020年9月15日签订结算书,结算总价15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被告***业公司辩称,认可欠付总金额,但是我公司现在无力偿还,想要协商分期支付。2023年4月10日先支付5万元,5月10日支付5万元,6月10日支付5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4日,通达事顺公司(乙方)与***业公司(甲方)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通达事顺公司承包南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范围为甲方招标清单范围内的所有消防水电设施,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另外对承包费用及其他细则进行约定。2020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南苑消防改造项目结算单》,载明:经商议后,最终结算金额为15万元整。通达事顺公司及***业公司在该结算单下方盖章。后***业未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达事顺公司与***业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通达事顺公司完成***业公司的承包工程,双方对承包价款已经进行结算,***业应将工程款给付通达事顺公司,故对通达事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通达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