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280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女,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被告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花。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二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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