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4民初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原住河南省睢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銮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銮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0.26元,减半收取计453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江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芒力克·赛杜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木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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